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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引领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体现国家和社会的需求,结合我省职业教育教科研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教育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发展,开拓创新,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做贡献。
第三条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负责编制课题指南、组织评审立项、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学术交流、鉴定课题成果、推广科研成果等工作。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各方的责权利。
第二章 课题设置与申报组织
第四条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面向全省职业院校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课题设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主要是围绕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为核心,注重基于证据的决策研究,加强以标准和模式为主导的应用性研究,形成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创意、经验、理论、制度、模式、标准,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
第五条课题申报组织工作每年1次。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每次课题申报的受理期限为申报通知发布后的1个月。
第六条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课题申请人原则上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在职人员。
2、课题申请人均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重点课题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必须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承担省职业教育研究课题而未结题者,不能申报;已承担省级及以上其他教育研究机构相同或相近课题而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七条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材料,并送所在院校(单位)审核。课题申请人所在院校(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及相关通知要求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为立项课题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信息资料等研究保障条件。
申请人可从湖北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站(http://hbzc.e21.cn)下载《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课题申请材料送交所在市(州)的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至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课题申请材料可由其课题管理部门直接报送至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材料。
第九条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重点课题如确有需要可申请延期至三年。所有课题逾期不结题者,按撤项处理。
第三章 评审立项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课题申报的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其程序为资格审查、网络或会议评审、审核批准。凡申请课题的参与人员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查询或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任何评审情况。
第十一条立项课题的名单经审定并公布后,课题申请人即为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半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和市(州)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立项课题的研究经费按照《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对课题进行全面管理,指导市(州)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和有关职业院校(主要是承担课题任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下同)课题管理部门的相关过程管理工作。市(州)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有关职业院校课题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相关课题的日常管理,督促课题按要求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监督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及时处理和汇报。
第十三条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院校(单位)应及时通知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由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作出撤销或中止的决定,并按照《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时停止拨款或追缴已拨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院校(单位)同意,报送湖北省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追究所在科研管理单位责任。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2、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3、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5、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6、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7、剽窃他人成果;
8、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9、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10、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四章 成果要求与鉴定结题
第十六条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课程教学产品和相关制度文件等。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十七条课题成果鉴定程序。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对重点课题和部分一般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验收。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根据需要可委托市(州)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有关职业院校课题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区和单位有关人员承担的一般课题开展最终成果的鉴定、验收工作。受委托机构须将鉴定结果及相关情况报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
所有课题均须填写《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总报告。
第十八条课题成果鉴定要求:
1、课题成果鉴定原则上采取专家会议鉴定或网络通讯鉴定的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具体人数视情况而定。
2、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各5份。
3、课题鉴定专家应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和评定等级,并由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或相关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发给《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验收合格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及相关委托管理机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课题组,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促进成果共享,充分发挥其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的作用。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有权对课题成果在网络教学资源建设中进行使用,课题组人员拥有其成果的署名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行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
附件:1、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
2、湖北省职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