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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2019-10-24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规范师生员工的学术行为,防止、抵制各种学术道德失范、学术不端现象,保障科学研究秩序,维护学院声誉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武船院【201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的所有教职员工以及在我院学习、工作的学生、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


第二章 学术失范行为

第三条 违反《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武船院【2012】58号)相关规定,在学术研究或学术交流中存在下述现象之一的行为均属学术失范行为:

(一)抄袭、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或选择性忽略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一稿多投:在不同时期或者不同刊物上,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做简单修改,重复发表;

(六)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规范工作组,裁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对涉及学院教职工、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做出学院最终裁定。

第五条 学术规范工作组主要由院内不担任院级领导职务、学术水平高、品德高尚、近五年在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无责任事故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学术规范工作组组成人员必须为7人以上奇数。学术规范工作组具体人选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秘书处汇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


第四章 学术失范事件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实行校院两级处理机制。

第七条 对学术失范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应为实名举报,学术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10个工作日内,由学术规范工作组向二级教学单位分学术委员会报告,由二级教学单位分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初审,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形成调查报告,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同时以书面送达的方式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九条初步处理意见形成后,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若未提交书面异议,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直接将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学术规范工作组,经学术规范工作组审议后形成最终裁定。

第十条当事人对二级教学单位分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学术规范工作组申请复议。学术规范工作组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学术不端行为立案调查,进行复议。复议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复议由学术规范工作组组成不少于5位学术规范工作组委员及外聘2位专家成员组织实施。就有关事实、调查报告和结论做出重新认定,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有必要进行听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形成审议决定,最终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学术规范工作组做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五章 行政处理与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术规范工作组的最终裁定,经过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究相关责任。学术规范工作组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十五条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规范工作组成员,相关当事人应当回避;涉及学术规范工作组组长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调查组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学术失范调查处理小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和处理的因素,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一)学术规范工作组成员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失范,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

(二)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学术规范工作组以外成员的回避由学术规范工作组决定,学术规范工作组成员的回避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学术规范工作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规范工作组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学术规范工作组、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章 惩戒标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术失范行为,学院予以严肃查处,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和科研处给予书面警告。从书面警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该违规者不得参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社会性学术荣誉推荐、项目申报等,同时该科研项目不予认定。

(二)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屡次违规者或严重违规者,在聘期内人事任用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实行一票否决,学院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三)对于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

(四)对本院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所在院系给予书面警告;屡次违规的,由教务处及所在院系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院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一个聘期)。处分期限届满,被处分人可向学术规范工作组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规范工作组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将视情况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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